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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改变成申请失效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01

我是妹妹帮忙申请亲属移民,并于2001年4月持绿卡与先生及小儿子入境美国,当时两个女儿因已超过21岁未能随行,后来我于2003年4月帮她们以持绿卡身分申请未婚子女亲属移民。

请问:

1.申请两个女儿以未婚子女亲属移民后,大女儿于2003年12月结婚,二女儿于2007年1月结婚,而我于2007年4月才成为美国公民,请问此申请是否仍为有效?

2. 如果需要更改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有那些手续必须补足?

3. 如果必须重新申请,那原来已有纪录是否会造成被申请人数据混淆或有什么后果?

答:

你的妹妹为你申请亲属移民,你与你先生及小儿子2001年4月排期到时,入境美国并持有绿卡。唯你的两个大女儿,当时已超过21岁,未能跟随。2003年4月你以亲属移民第二优先2B(即永久居民之成年未婚子女),为两个女儿提出移民申请。

1.亲属移民第二优先2B的对象是永久居民之成年未婚子女,其条件是保持未婚的身分,一旦他们结婚,此申请条件应已丧失。你于2007年4月成为公民,你可重新为你已婚的女儿,提出第三优先(公民已婚子女)的移民申请,而2003年4月的申请日期,应已无法保留。

2. 一般而言,更改被申请人的婚姻状态,并无特别的表格,仅须用书信通知移民局被申请人的最新婚姻数据,并要求更改其优先类别。如公民的未婚子女,结婚后变成已婚子女,由第一优先成为第三优先;或公民的已婚子女,离婚或丧偶后,成为公民的未婚子女,从第三优先转为第一优先。你若重新申请你的女儿,移民局会核发一个新的移民号码给新的申请案件。被申请人的数据,应不致混淆或影响其结果。

3. 另外,当初你两个大女儿等待跟随绿卡时超过21岁,未能随行。你应可洽询你的律师,今年5月移民局公布的儿童保护法新的条文解释或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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