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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地区概况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01

  社会福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在财政学上,社会福利被视为一种公共财。所以祇能透过政府设定制度来保护人们因为中断或丧失维持生活的能力以及补偿某些诸如结婚、生儿育女、抚养子女和死亡等事实而导致的费用。

  澳门政府的社会福利制度,自1989年起因设立了社会保障基金,改变了过去单纯以社会工作司为主所负责提供公共援助和社会服务的福利架构。

  一、社会保障系统

  可说是一种供款式及强迫性的社会保险。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目的使受雇于他人的劳工,在年老、伤残,生病及失业时获得保障。

  基金的主要财政来源是劳工及雇主的供款,再加上政府每年从本地区预算所转拨的1%,和本身和资产及投资收益。所以基金可说是由劳雇及政府三方面共同承担。在1994年底,基金的结存为3.5亿元。

  据1993年10月18日第96/GM/93号批示,劳工须在基金会登录方为受益人,而雇主亦须登录为供款人、目前劳工之每月供款为10元,而雇主则须为其本地劳工每名每月供款20元,为其非本地劳工每名每月供款30元。所以供款的总额为相关的30元及40元。1994年,基金共收到供款为3,900万元,而1995年则有4,059万元。

  1994年,受益人的登录总数为157,938名,表示了全澳大部分的劳工都在社会保障基金会作了登记,而祇有少部分的散工及临时工人,由于工作的特殊性,雇主的不确定性,使供款出现技术性问题,仍须政府及劳雇三方协调解决。同年,供款人的登记总数约8,500名。

  现时经由社会保障基金发放的津贴情况如下:

  1.养老金:发放对象为年满65岁,居住本澳满7年及供款满60个月的受益人,故在1995年1月起即基金会成立的5周年之时始有发放。1995年的津贴金额为800元,1996年1月则调升至1000元。养老金无论在受领人数或支付的金额将占很大的比例,故保障的范围很广。1995年的受领人均数为每月1300多名,而支付的金额总计为1,770多万元,而1996年则预计将支出2,700 多万元。

  2.残疾恤金:发放对象为年满18岁,住满本澳7年,供款满36个月,并经基金健康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的受益人。从1996年1月起,津贴金额将由800元调升至1000元。此津贴自1993年7月始生效,该年受领的人数仅12人、自1994 年由于受益人已符合供款月款的规定及在宣传下,受领人数升至80人,1995年升为118名。在1995年共支出150多万元。

  3.社会救济金,由于1993年的社会保障基金新法例始设立,其与养老金及残疾恤金不同处是它并不取决于受益人的供款。此津贴是发放予由于社工司证明生活贫困,需帮助而又不是必需供款月数的人士。同时对于已工作满三年的社会救济金申请人,亦享有同种福利。

  自1994年7月至今,津贴仍维持为430元,受惠人数现已超过每月4500名,1995年基金会在这方面的支出为2,300多万元。

  如果受领人经调查证实其救济金额不足以应付基本生活需要时,童工司亦会向其发放补充金。1996年起补充金由原来的370 元升为570元,故与基金会所发放的430元合计为1000元。1995 年社工司向其中的1880名受领人发放了补充金共800万元。

  4.失业津贴:主要给与供款于社会保障基金会的受益人。祇要他们处于非自愿的失业情况超过15天,并经劳工曁就业司登记证明及在申请前12个月内有工作及支付供款者均可申请。津贴金额现由以往的每月定额式改为按日计。自1996年1月起每日之津贴金额为60元,相等于每月1800元。1994年则仅为35元,祇有99名失业工人受益,支出为9.3万多元。而1995年则上升为714名,支出达60多万元。

  5.疾病津贴:所有供款的受益人,若在患病之季度前12个月中之9个月已向基金会供款及在患病期间未从事任何有报酬活动,可申请疾病津贴。这种津贴分两类别,一为住院,另一为非住院。对住院的津贴受益人每年最多祇可收取180天及每天55元的津贴,而非住院者则为每天40元,最多每年收取30天。

  6.丧葬津贴:津贴金额为1000元。主要资助去世的受益人或补助金受领人的殓葬费用。1994年祇有48人申领,经宣传后1995年则有127人申领。

  7.因肺尘埃沉着病之给付及因劳雇关系中而生之债权的给付:这些给付之发放一般是由劳工审查组提出控诉,再按法院之判决来确定的。其发放金额亦依法院的判决。1994年这两种津贴祇有三宗个案,1995年则升为57宗,共发放津贴45万元。

  8.额外给付:自1994年起,所有收取养老金及残疾恤金、救济金及各种补助金之补充给付受领人均可于每年一月份领取相等于月补助金的额外津贴,并与补助金一起领取。

  9.出生津贴及结婚津贴:具体条文仍在制订中。

  总槪来说,基金会在1994年共发放各类津贴共2,400万元,而1995年有4,070多万元。上升幅度为70%。显示了保障系统对受益人的日渐普及及作用。

  二、社会工作系统

  亦可说是一种非供款式的社会救济系统。按1986年11月17日第52/86/M号法令,明定了社会工作的宗旨及原则。

  首先社会工作的宗旨是为了透过提供金钱及物质援助的方式,或技术的支持,向有经济困难的个人及团体提供社会援助;同时亦要推广个人和社会福利事业,并进行小区发展工作。

  而社会工作的原则是要遵从平等、有效、互助及参与的特性。即是在这体制下进行的社会援助及服务,不因对象的性别及种族的不同而有歧视;并要适当地提供援助金额及服务,以达致预防及满足新问题的出现及改善生活的必需条件;推动及鼓励小区负起责任来实现社会福利的宗旨;同时亦鼓励有关人士负起制定、计划及管理此系统,跟进及评估其运作的责任。

  在这法令下,制定了社会工作司的架构及工作领域。其主要工作包括:

  1.对个人及家庭提供援助,提供对贫困人士的社会援助及有问题的个人及家庭个案辅导服务。以现金津贴的方式,对不符社会保障基金申领资格的老人、贫民、失明人士,曾任公务员人士,弱能人士及一般不受社会保障金照顾人士,提供帮助。亦对领有保障基金救济金的老人及无工作能力的受领人提供补充金,以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所发放的救济金对其生活的不足数。这些援助金的财政来源完全由政府承担,需视乎受益人曾经供款与否。而主要视乎受援助者其个人家庭是否生活贫困,津贴的形式有:老人福利金,贫穷援助金、全无工作能力援助金,失去部分工作能力援助金,肺病患者援助金,失明人士援助金、补充援助金、殓葬津贴,曾任公务员人士津贴,紧急津贴及临时津贴等。

  从1996年1月起,一般定期性的津贴由以往的800元调升至1000元,前公务员人士而不在退休金保障下而贫困者可收取1,370元,而补充援助金则是受援助者的家属有需要者亦可享受援助金,但津贴则按家属收取人数而按比例减少。紧急及临时津贴则因个人及其家庭受灾害及其它意外及问题而有需要接受紧急及临时性的援助,这两种津贴的金额则视乎个案而定。

  总括来说这些非供款式的津贴,1994年共支出了1,303万元,而1995年则上升了17%,支出1527万元。平均每月有2,420 人受补助。

  2.家庭助理服务:对有需要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协助,特别在老年人的居所内,向其提供医疗或家务料理,及陪伴其作户外活动、洗澡和送膳的服务,社工司除对个别人士提供服务外,亦透过技术及财政援助民间机构,进行此项服务,并将个案转介于这些机构。现有街总的海傍老人中心,工联的望厦老人中心和松柏之家,明爱的靑洲老人中心,为约100名老人提供服务。每月社工司在这力面提供的津贴约10万元。

  3.援助灾民:对受台风、水灾、火灾、房屋倒塌及其它意外等而导至无家可归的人提供庇护、给予援助金。并可安排该等人士入住靑洲灾民中心。该中心可容纳190个家庭,备有食物、衣服被褥及日用品予紧急入住者。在中心可逗留90天,如有需要者,可给予延长逗留时间。同时社工司亦协助他们向房屋寻求入住社会房屋司或购买经济房屋。1995年社工司共处理了14宗塌屋、火灾及水浸的灾害事件,向189户受灾家庭及617名灾民作出援助。其中安排了161个灾户和516名灾民人住灾民中心,并且发放了35万元的援助金。

  4.膳食供应:社工司在南湾区办事处的马柯曼丽饭堂及凼仔路环的饭堂向13间学校的贫穷学生及老人、有需要人士提供廉价或免费之早午晚餐,月费根据家庭收入而定,现约有500人受惠。同时亦给予4间学校的1105名学生额外食物。1995年共支出了377万元。比1994年增加了12%。

  5.援助难民:对于受国家战乱或政治迫害而逃离至本澳的外国人民,经有关部门甄别为难民后,对有需要者提供住宿、用品和津贴,并协助其迁往收容的国家。目前本澳收容的难民大部分为印度尼西亚的东帝汶人,去年社工司共协助了48个家庭共95名难民。而同年12月底仍有37个家庭共68名难民住于靑洲灾民中心,等待别国收容。

  6.领养服务:任何本澳或外国公民,有需要者均可向社工司申请领养儿童,经社工司核查资料后决定是否有领养资格,并编成报告呈送往法院作最后判决,领养后仍需接受社工司监察一年,以确定该被领养儿童是否融入新家庭。据社工司数据显示,1994年有十名儿童被领养,1995年则有6名年龄由0~2岁的幼儿被领养。

  7.法院支持服务:社工司对法院所提出的要求,制定各类别的报告来作响应,这些报告包括了:防止罪案发生的判决报告,父权限制,抚养金、委托监护机构,硏究儿童与第三者居住的情况等。同时亦会主动将认为有需要检察公署介入的个案之儿童报告呈交该署。亦对正寻求法院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的贫困人士发出经济状况证明,以便其向法院正式申请免费法律援助。

  8.防止虐待妇孺服务:社工司与保安司设立了一条“999”防止虐待儿童热线,当有儿童受虐待及被遗弃的投诉时会共同采取行动,社工司对有必需者给予入住相关院舍。而妇女受虐时,除报备警区外,社工司分区办事处亦会对其提供协助。

  9.托儿及老人服务:社工司设有公共托儿所,九澳圣母村安老院,下环老人中心及筷子基颐康中心,托儿所可收托的200名由三个月大至三岁的幼儿,月费按家庭收入而厘定。安老院目前祇有29名老人入住,而两老人中心则各可接纳100名老人活动。

  10.解决其它社会问题:诸如协助扑灭行乞、街头露宿、犯罪、吸毒等,并安排有需要者入住明爱的露宿者中心。

  11.发展小区活动:社工司近几年大力发展小区活动,增加直接举办活动和与其它政府部门或私人团体合办小区活动,诸如老人卡拉OK比赛,国际家庭年活动,安排院舍老人及儿童及伤残人士出外旅游,家居安全及小区公民敎育活动,为独居老人服务卖旗筹款,筹设老人卡,协办儿童节,耆英手工艺展,弱能日及敬老日等活动。

  12.向社会服务设施提供技术及财政援助:社工司除了向市民提供上述的服务及福利外,社会福利工作的范畴还包括有托儿服务,儿童及靑少年院舍服务、安老服务,小区服务、弱能人士院舍及复康服务,接待露宿者及善终服务等。按社工司之人员编制,设施及财政实不足以应付所有服务的需求,用此该等服务大都是由私人的不牟利社会服务志愿团体及慈善社团所提供。事实上,从澳门开埠以来,天主敎团体及华人慈善社团在社会福利服务上已起很大的作用。因为私人团体具弹性的运作,成本较政府的为低,以及乐善好施的特征,所以政府亦乐于保持与社团合作,共同为市民提供全面的社会服务工作。社工司为该等服务设施提供财政及技术支持,而管理权则由社团及设施自行负责。不论牟利或非牟利的社会服务设施都需根据1988年9月27日的第90/88/M号法令申领牌照,藉以使社会设施的设置及运作条件遵守规定,使在不忽视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及改善居民社会福利条件下,确保所提供服务之质量。

  除了定期的援助外,社工司亦就这些设施其团体的要求,提供临时的津贴,用于购置设备,修葺设施及组织各类型的活动,1994 年,这种临时津贴有1252万元,而去年仅有960万元。

  而所有受资助的私人实体,都须按1995年5月29日第22/95/M号法令的规则及原则去申请援助及运作并受社工司监察受资助的项目。

  其中,社工司与本澳的社团,诸如街总及其各坊会,工联、明爱、同善堂、妇联、母亲会及天主敎区属下的社会福利志愿服务团体合作较紧密。

  三、医疗福利

  主要由澳门卫生司负责,在其辖下的社会福利处协助病人解决其有关社会、经济、家庭、职业及心理等问题,并将个案有需要时转介于社工司、劳工曁就业司和社会保障基金等处理。

  另外按1986年3月15日第24/86/M号法令,本澳所有的居民都可免费在卫生司属下的卫生中心获得免费的一般性医疗及诊断服务,同时孕妇、产妇、10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的学生、怀疑或传染病者,吸毒者、肿瘤及精神病人,受扣留者,公务员、贫困的个人及家庭及65岁以上的老人都可享有卫生司的免费医疗福利服务。

  来源:

有问必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