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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实行新雇用标准法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04

安省新的“2000年雇用标准法”(Employment Standard Act,2000) 从2001年九月四日起正式生效。新雇用法适用于省内大部分雇员和雇主 (少量由联邦加拿大劳工法直接管辖的雇主和雇员除外 ),同时明确规定了雇主和雇员在工作场所的权利和责任。

“2000年雇用标准法”是安省二十余年来第一次对雇用标准法进行重大修改,它将保证安省拥有最新的、意义深远的雇用基本条例,并据此管理诸如工作时间、超时工资、假期工资以及产假和育婴假这类有关雇用的各个方面。雇用标准法将令雇员和雇主根据现代商务及个人需求,更为灵活地安排工作。

新雇用标准法明确规定延长产假和育婴假至一年。从新法正式实行的九月四日起,凡是员工总数不到五十名的企业,其雇员每年均合法享有十天不带薪的紧急事假;在雇主的同意下,雇员可以按天或周的方式选择休假,而不必再像以前规定的那样,最少必须以一周计算;在可能的情况下,如果雇员需要平衡家事和公事,可以灵活选择上班时间;包括兼职员工在内的更多雇员,将可以合法按比例领取假日工资。

但亦有少量安省雇主或雇员不适用或部份不适用新雇用标准法。主要情况如下:

*属联邦劳工法管辖的雇主或雇员,其工作场所包括航空、银行、联邦公务员机构、邮局、广播电视台 (站 )和铁路;
*由学校所属教育局认可,在教学合作或获取工作经验项目中工作的高中学生;
*根据一九九七年实施的安省工作法,参与社区工作的个人;
*警察局警察(测谎部门工作人员除外);
*参加狱中工作的囚犯;
*参与政治、司法、宗教或贸易协会工作的个人;
*皇家机构雇员不适用新雇用标准法的部份(不是全部)条款。

在新的雇用标准法实施前,雇主和雇员可以透过安省劳工厅网站 www.gov.on.ca/lab/main.htm,查阅新法的具体条款和规定,也可拨打电话1-800-809-4731或者到劳工厅驻各地办公室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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