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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外籍医生与国家利益豁免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08

  年9月6日,移民局出台关于国家利益豁免的最后规定。雇主为在医生缺乏地区从医的外籍医生申请绿卡时,可以免除劳工纸申请程序。雇主为外籍医生申请国家利益豁免,或者外籍医生通过第二类别自己申请豁免,即根据要求在卫生部指定的地区或退伍军人康复中心等从事医务工作,仍需要符合移民局规定的条件。

  下列材料是移民局条件的具体体现。如果外籍医生需要在两个或以上的地区行医,那么则必须针对每个地区递交相关材料。

  ■如果外籍医生属于雇员,那么必须提供全职雇佣证明(申请递交前六个月之内开出),或者退伍军人康复中心的雇佣确认信;

  ■如果外籍医生自行开业,那么必须提供愿意在规定地区全职从业的宣誓书,陈述开业或准备开业的具体步骤;

  ■证明外籍医生在卫生部指定地区或康复中心全职从业的材料;

  ■联邦机构或公共卫生部门在申请递交前六个月之内出具的证明信,证明外籍医生的工作确实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联邦机构的信函需体现其对外籍医生资历条件的了解,其本身的背景以证实其确有实力考量外籍医生的工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公共卫生部门的信函需体现其权利管辖范围涵盖外籍医生从业的地点,否则此证明信函不能被采纳。

  ■证明材料显示外籍医生符合移民局对绿卡申请的其它要求;

  ■如果外籍医生持J-1签证在美培训,那么其应该提供移民局批准豁免两年回本国居住的条件。

  如果外籍医生可以马上接受雇佣,其必须在绿卡申请批准之后起的六年时间里,累计在规定的地区工作整整五年。

  如果外籍医生需要获得移民局颁发的工作许可,那么其必须在获得工作许可后的六年时间里,累计在规定的地区工作整整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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