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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认定陪酒影响学业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11


  据了解,李晓枫2001年来到日本。从2002年开始在广岛修道大学研究生院攻读硕士学位,获得留学签证。2006年7月,广岛入国管理局发现其在酒吧打工,认定她“从事在留资格以外的活动,属于不法就劳”,同年9月给予她“强制退去处分”,要把她强制遣返回国。李晓枫对此不服,诉求到广岛地方法院。

  历时一年半后,广岛地方法院在2008年3月13日作出判决,认定“该女性的学业超出平均水平,体现了所受教育的价值,未受陪酒工作的影响”,取消了广岛入国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当时,审判长桥本良成在谈到判决理由时表示:“应该把这个中国女性与平常的学生一样对待,她们都是在从事学习。她在酒吧打工,其目的是追求个人经济上的独立,这也应该是日本高等教育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

  此后,广岛入国管理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广岛高等法院受理此案后,审判长广田聪认为“从事陪酒活动不是维持留学的必要条件,陪酒活动阻碍了学业完成”。他还从劳动时间和收入方面判断“李晓枫在日本居住的目的已经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认为“留学资格签证遭到了维持资格外活动的利用”,于是作出了支持广岛入国管理局勒令遣返处分的二审判决。

  需要提及的是,2008年3月13日,同样是在广岛地方法院,在审理中国女留学生李晓轩因在酒吧打工而被广岛入管局给予“国外退去处分”是否合法有效一案时,法院裁定广岛入管局给预李晓轩的“国外退去处分”是合法并有效的。而李晓轩就是李晓枫的妹妹。对此,审判长野野上友在法庭上表示:“原告以留学为动机,却在酒吧持续打工,这是不能被认可的行为。”

  当时,对于这种“一样案情两种判决”的咄咄怪事,舆论哗然,一方面是感到惊奇,另一方面预料到这个判决会影响到李晓枫案件的二审结果。

  当时,李晓枫、李晓轩姐妹俩的辩护律师今田健太郎在接受《日本新华侨报》采访时曾经表示:“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确有蹊跷之处。对姐姐李晓枫,广岛地方法院看重她2001年来到日本后,经过努力成为广岛修道大学研究生院的学生,学习成绩也不错,认为她从2002年12月开始到酒吧打工的目的是为了积攒学费;对妹妹李晓轩,广岛地方法院认为她只是一个服装设计专门学校的学生,而且是2005年9月来到日本以后就和姐姐一起在酒吧打工,打工的目的不是为了学费,而是为了单纯的挣钱。法院判决的基准都是日本《入管法》,但法官的判决结果却是不同的,这说明该法律有过于抽象的地方,本身存在缺陷,致使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作出了不同的裁定。”

  记者手记:

  事情到了今天,李晓枫、李晓轩姐妹一样的案情已经先后有了3个判决结果。作为深切知晓日本华人社会生存状态的华文媒体,我们愿意把李氏姐妹到酒吧打工的目的看作是为了维持学业,但这毕竟是一种“打擦边球”式的打工,因为日本入国管理局明确规定外国留学生是不允许涉足风俗行业的,而酒吧在日本是被归纳到风俗行业里面的。

  我们尽管可以对日本的法院乃至日本的法律进行指摘,但如果李氏姐妹如果能够像大多数在日本的中国女留学生一样,在政府允许的场所打工,也许就不会发生这种“一样案情三种判决”的结果。当然,这样的打工,收入会少一些,时间会长一些,身体会累一些,但那种收获后内心的安定应该不是用金钱可以买到的。在国外生活和学习,“安定”的要素是不容忽视的。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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