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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失去国籍移民部长提案修正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15

  Diane Finley)10日提出私人议案,拟为那些因为过时法规而失去或从未获得加拿大国籍的人恢复国籍。范茵丽部长提出的《公民法》修正案将给这些所谓的“遗失的加拿大人”恢复或授予国籍。

  加通社报道,在1947年《公民法》推出之前加拿大的国籍制度混乱不堪,许多战争新娘及其孩子们靠政府的枢密令解决身份问题。按规定,非合法婚姻出生的孩子,或父亲入了第二国籍的孩子,可能会失去加拿大公民身份。

  政府估计,“遗失的加拿大人”数量有450人,但有人认为,他们的人数多达数以十万计。提议拟对所有1947年前在加拿大出生或成为加拿大人的人士,恢复加拿大国籍。他们也包括当时还不是加拿大人的战争新娘,以及1947年前生在加拿大,在首部公民法生效时成为加拿大公民的人士。

  例外情况将包括那些向加拿大当局宣布放弃加籍、由外国外交官在加拿大生的,或因国籍以诈骗手段获得而被吊销的人士。

  1947年1月1日或之前由加拿大人在海外生的人,都被承认自出生起就是加拿大公民,但前提是他们必须是第一代海外出生者。放弃国籍者例外。现今已是公民者都不会因本案而失去国籍。

  在现有及原有的公民法规下,公众可能已经失去国籍,或从未被承认为加拿大公民,有数个原因。例如,在1947年和1977年之间,如果某人自己或父母一方入了其它国(例如美国)籍,此人可能失去加籍。另一个例子是,由加拿大公民在海外生的,又没有按章向当局作出生登记的人。

  根据现今的法律,如果加拿大人失去国籍,必须申请恢复,而且需要满足某些条件。个别情况下,公民部长还需要寻求内阁批准,方可特别授予国籍。今年有100个案例通过特别授予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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