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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EB5签证(二)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17

  在职业移民的种类中,有两个类别是和在美国投资设立公司并进行经营有直接的联系,就是企业家投资移民(职业移民第五优先,eb-5)和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移民(职业移民第一优先C类,EB-1C)。

  外国人如果想通过在美国投资方式得到绿卡,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条件选择其一。

  1、企业家投资移民外国企业家可以通过在美国投资的方式给自己,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孩子申请绿卡。他们必须有一定数额的投资在美国建立商业企业,并证明他们的投资将会使美国经济受益并能创造规定的就业人数。

  具体的要求是:

  (1)建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购买一个现有的企业,加以改造或重组以成为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扩大原有的企业使其净资产和雇佣人员达到原来的140%,或投资使一个困难企业,就是过去一到两年中净资产减值20%的企业,保住现存所有雇员的职位。投资必须用真实资金,包括现金,机器设备,存货,及其它财产。如果是用银行贷款投资,必须是用投资人本人的私人财产作?抵押而得到的贷款。投资人与投资的企业之间的债券,票据,或借款等都不是投资。如果投资人和投资企业之间有任何承诺保证投资能够收回或获利的,都不算为投资。

  (2)投资额要达到一百万美元。在某些特定地区可以投资50万美元,这些特定地区是指达到美国全国失业率1.5倍的地区或某些特定的农村地区。

  (3)为不少于10个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创造全职的就业机会。移民法对投资移民中"全职员工"的定义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过35个小时的员工。如果投资一个在过去一到两年中净资产减值20%的困难企业,要在随后的至少两年内保住所有的现有雇员的职位。外国企业家申请投资移民的程序是先递交移民申请(I-526)。在I-526被批准后,如果外国企业家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孩子在美国的,可以递交I-485申请调整身份;如果在美国之外的,可以向美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他们将会得到临时绿卡。在临时绿卡两年到期日之前的90天之内,他们可以递交I-829申请得到正式绿卡。目前转正式绿卡程序缓慢要接近3年多时间。

  2、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移民美国移民法允许跨国公司派驻美国的高级行政主管人员和经理移民美国。

  这类移民的具体要求是:

  (1)移民申请受益人在过去3年中,在美国雇主于海外的子公司,母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工作过1年,并且受益人到美国来是从事高级行政主管人员或经理职位的工作。

  (2)跨国公司在美国和外国的业务是连续和惯常的。

  (3)作为移民申请人的美国公司在美国已经持续运作1年。

  这个移民类别中的经理是指:

  管理公司的某个部门,职能或组成部份;指挥,监督其它人员及工作;有权力解雇或聘用员工,并行使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

  而行政主管人员是指:

  指导公司的管理或重要部门,确立目标和政策,有权作出较大的决定,只受命于更高级别的行政主管,董事或股东的管理人员。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移民的程序是先递交移民申请(I-140)。经理主管以及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孩子如果在美国的,可以在递交I-140的同时或在I-140被批准后,递交I-485申请调整身份;如果在美国之外的,可以在I-140被批准后向美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

  这两类移民类别的区别:

  (1)投资移民需要有实力,就是有钱,只有投资额达到要求才能办移民。而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移民是需要有公司的设立,没有明确的对金钱的要求,钱多钱少都有可能办到。关键取决于营业实绩,而不在乎金钱投资多少。

  (2)投资移民先拿临时绿卡,在2年考验期满后才能拿正式绿卡,并且等待正式绿卡的时间较长。而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移民申请批准后拿到的就是正式绿卡。

  (3)投资移民风险较大,还要雇10个美国人工作。而跨国公司经理主管要求有工作经历,美国公司必须有一年历史。

  这两类移民类别在办理[FS:PAGE]时既要符合美国移民法的要求,又需要对公司法和会计知识有所了解,因而操作起来需要有专业经验和专门技巧。申请人应当聘用AMSC有经验的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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