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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买房时遭遇到定金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6-18

当你跟建筑商签订协议要买房,但其后你改变主意了,该怎么办?

这是安省法院今年初所面临的一个难题。在2003年9月15日,伊亚和他的母亲巴拉跟Pleasant Developments公司签订了一项购买一套价值280900元新房的协议书。

这项协议申请在第2天就被建筑商通过。其后几天,伊亚一家后悔了,他们口头通知建筑商他们希望终结该协议,又过了不久,伊亚通过律师发出正式通知,表示他们希望终结此项购买协议并希望建筑商退返所抵押的10000元定金(deposit)。

伊亚认为,他在该建筑商营业部所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个申请”,并表示当时销售人员告诉他他拥有10天的时间考虑,并可以取消该交易。

他并表示,当时签订协议时候他希望得到一份协议书备份,但是并没有人给他。

但是该项交易并没有终结,然后伊亚起诉建筑商并要求他们退还定金。

在2005年7月,该纠纷闹到了法庭,在列治文山小额钱债赔偿法庭(Small Claims Court),法官发现建筑商营业部销售人员并没有任何强迫行为或者隐瞒欺骗行为,所以裁定买方并没有任何理由取消该购买合同,如拒不执行该协议是属于违约行为。

但最重要的问题是,尽管如此,但是在建筑商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失,或者没有证明他们会因为买方不遵守该协议而产生相关损失的情况下,买房的10000元定金就应该被没收?

安省的法庭有权给在适当案例里丧失自己定金的当事人以协助。在这个诉讼中,小额钱债赔偿法庭裁定,建筑商有权保留定金,但是相对于法定所认为的最低定金,伊亚所交付的定金相对于建筑商的损失来说,“比率过高”。

为了防止建筑商发“横财”,法官依据自己的判断裁定建筑商必须返回9300元的定金。建筑商只被允许继续持有剩余的700元名义上作为法律费用和其他损失费。

Pleasant Developments的律师罗森柏格对小额钱债赔偿法庭的判决不服,并上诉到安省审判庭(Divisional Court),上诉的其中一个理由是,建筑商是否应该在证明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没收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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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