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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正法案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7-02

  台当局“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就业保险法修正案”,劳工若有三岁以下子女,父母合计最长可请领一年的留职停薪育婴津贴,这项新制上路后,一年支出约为新台币八十亿八千万元。

  据台媒报道,修正案也增订,申请失业给付者已年满四十五岁,或领有台当局核发身心障碍证明者,请领失业给付期限可由六个月延长到九个月。同时授权“劳委会”于不景气致大量失业等紧急情事时,得延长失业给付,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至于延长给付认定标准,由“劳委会”报请核定。一举兑现了马英九“劳工育婴津贴”与“延长失业给付期限为一年”两大竞选政见。

  不过,“立委”侯彩凤说,由于不景气,劳工怕被裁员,应该都不敢请领留职停薪育婴津贴,只有十余万公营事业员工能受惠。

  “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条款”规定,就保年资合计满一年以上,子女满三岁前,可办理育婴留职停薪,领取育婴津贴,金额为被保险人留职停薪当月起前半年平均月投保薪资六成,最长六个月。若父母同为被保险人,可分开请领,两人最长合计可请领一年的育婴津贴。

  以最高投保薪资四万三千九百元计算,每位劳工每月最多可领取两万六千三百四十元津贴,父母两人若各领足六个月,最多共可领取约三十一万六千元。

  失业给付部分,领取失业给付期满之失业劳工,若自领满之日起两年内再次请领,新制规定最多只能请领原给付期间的二分之一。领取失业给付劳工的受扶养眷属,每人也可申领百分之十的加给给付或津贴,最多计至百分二十。

  此外,就保法将加保年龄上限提高至六十五岁,并且把依法在台工作的外籍配偶和大陆配偶纳入适用就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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