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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保障概述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7-17

德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高度效率是世界公认的。根据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款,联邦德国是一个民主制和社会福利的联邦国家。社会福利国家的根本原则是既要求团结互助,又要求个人负责。为实现这些原则,国家创造了一个广泛的社会福利法网络,从对生病、需要护理、事故以及年老时的保障直至子女补助、住房补贴或失业金。除此之外,国家还保证确保基本的生活条件。
  医疗保险:所有的联邦德国公民,无论是作为法定医疗保险公司的义务的或自愿的投保者(90%的居民)或者作为私人医疗保险公司的投保者,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有保险义务者以及自愿投保的职员的保险费由投保者和雇主各付一半。所有投保者都可在被允许开业的医疗保险医生和牙科医生中自由选择。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医生和牙医的治疗费用,此外还有药品、药物和辅助工具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和卫生预防措施。保险机构承担疗养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病假如不超过6周,雇员有权要求雇主照发工资和薪金。有几个劳资协定还延长了这个期限。在此之后,医疗保险机构支付最长期限为78周的病休补贴。

  事故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情况下,法定的事故保险提供保护和帮助。在联邦德国,所有雇员和农民按法律规定都参加事故保险,其他的独立工作者可自愿投保。大学生、学生和日托儿童也都被纳入受保险保护的范围。承办事故保险的单位主要是分别包括一个职业部门所有企业的各职业合作社,它们只通过企业支付的保险费筹资。此外,职业合作社有义务公布防止事故和防治职业病方面的规定,并监督这些规定在企业内的实施。

  养老金保险:法定的养老金保险是德国社会福利保障的支柱。它保证就业者退出职业生活之后能够保持适当的生活水平。根据法律,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养老金保险。无义务保险者,可自愿参加养老金保险。养老金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职工养老金保险公司在职工职业能力减弱后支付养老金与社会保险金。领取养老金的前提?quot;等待期"期满,即至少参加过最低年限的保险。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3岁或60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主要视保险的工作收入多少而定。支付养老金并非养老金保险的唯一任务。它除此之外还为投保者的工作能力的保持、提高与恢复(康复)服务,例如保证他们的疗养并在他们由于健康原因不得不学一种新的职业时提供资助。

  失业保险:所有雇员(即工人、职员、家庭手工业者以及受培训者)原则上都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如果一名失业者在有权要求此费用之前的最后3年中至少有12个月有缴纳保险费用义务,他获得的失业金通常为劳动净报酬的60%(至少带一个孩子的为67%)。失业金支付的时间长短视年龄而定。

  护理保险:护理保险是一种义务保险:法律规定每个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在他的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护理保险,或者参加私人保险的人必须参加一项私人护理保险。护理保险的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

  家庭保险费用:家庭可以在领取子女补贴或免税数额之间进行选择。打算自己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还可申请直至3年的抚育假。在这段时间里,原则上受到不被解雇的保护。

  供养战争受害者和健康受损害情况下的社会福利补偿:健康受到伤害情况下的社会福利补偿费用的获得者是战争受害者、联邦国防军士兵、民事性劳务者、暴力行动受害者以及统一社会党统治下的受冤屈者、因注射而落残者和政府委任的社团主张给予照料的其他人。他们在法律上还有权得到的养老金视健康受损害的严重程度而定,并与雇员就业收入的发展相适应。此外,还给予医疗以及工作和职业方面康复的费用。如果因健康受到损害而死亡,其遗孀及遗孤有权要求供养。

  社会救济金:在联邦德国,无力自助与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助者得到社会经济金。根据社会救济法,联邦德国每一个处于此类困境中的居民,无论是德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要求提供社会救济,包括生活费用补助或在如伤残、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或照应。社会救济金主要由地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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