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7-17
本公司为有意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计划」)申请前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的个别人士提供专顾服务。下文所载资料仅作参考,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下简称「入境处」)保留不时更改下述规定与准则的权利而无须事先通知。有意根据本计划提交申请的人士,可联系我们,免费咨询
计 划 宗 旨
本计划是一项设有配额的移民吸纳计划,旨在吸引新入境而不具有进入香港和在香港逗留权利的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获批准的申请人无须在来港定居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任。所有申请人均必须首先符合基本资格的要求,才可根据计划所设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与其他申请人竞争配额。两套计分制度分别是「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获批准的申请人可带同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其必须能自行负担受养人在香港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赖公共援助。
适 用 人 士
本计划不适用于右列地区的国民:阿富汗、亚尔巴尼亚、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
甄 选 机 制
第一阶段:基本资格
根据本计划提出申请的人士,必须首先符合一套「基本资格」的要求,然后才能根据计划所设的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
第二阶段:计分制度
符合「基本资格」所有要求的申请人,可选择以「综合计分制」或「成就计分制」的方式接受评核。「综合计分制」下设五个得分范畴,而「成就计分制」则设有一个得分范畴。
「综合计分制」设有最低及格分数,选择以「综合计分制」获取分数的申请人应先评估其个人资历是否已达到最低及格分数,才提交申请。
第三阶段:甄选程序
甄选程序会定期进行,为申请人分配名额。在每次甄选程序中,同时符合「基本资格」并在「综合计分制」下累计得分达到最低及格分数的申请,及符合「基本资格」并在「成就计分制」下获得分数的申请,依总得分排列名次后,得分较高的申请将获提选作进一步评核。入境事务处处长(下简称「入境处处长」)可就如何根据本计划评核、评分及分配名额征询一个谘询委员会的意见。该谘询委员会由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委任的官方及非官方成员组成。谘询委员会将考虑香港的社会经济需要﹑各申请人所属界别及其他相关因素,向入境处处长建议如何分配每次甄选程序中可分配的名额。得分较高的申请人不一定获分配名额。每次甄选结果会在入境处网页公布。由于甄选程序需时,除非入境处向有关申请人发出申请被拒絶的通知,否则申请人可视其申请为正在办理中。
第四阶段:原则上批准
在甄选程序中获分配名额的申请人将获发一封「原则上批准通知书」,在接获该函件后,有关申请人须亲身前来香港出席会面,并出示其在申请期间递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便入境处查证。申请人可以访客身份来港出席上述会面。获发「原则上批准通知书」,并不自动保证申请人最终可循本计划获准入境香港或逗留香港。
第五阶段:获签发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在入境处满意查证所有文件而且各相关申请程序均告完成后,获批准的申请人可根据本计划获发逗留香港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入 境 安 排
于甄选程序中获分配名额的申请人,将获发「原则上批准通知书」,持有该通知书的申请人会获邀请前来香港亲自出席会面,并提交由每一个自其年满10岁以后曾居住12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国家/地区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具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正本,以及出示其在申请期间提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便入境处查证。此外,如申请人为中国内地的居民,包括现时暂居于香港或澳门的内地居民,还需要提交其现时所属内地工作单位或负责备存其记录的内地有关当局所发出的赴港居留同意书。同意书的样本会与「原则上批准通知书」一并寄予有关申请人。申请人的受养人(如果有)无须来港出席会面。
获「原则上批准」并不等同根据本计划获发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的正式批准。申请人必须令入境处信纳其在申请期间所作的一切声明和资料为真实和完备,才会获得正式批准。
在获正式批准后,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果有)将会根据本计划获发逗留香港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该入境签证/进入许可标签应贴在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的空白签注页上,在进入香港时向入境处人员出示。
曾根据任何入境政策或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并受一项或数项在港逗留条件限制的香港居民可申请参加此计划,条件是当局评核其申请时,会视申请人、其配偶及受养子女(如果有)为不具有进入香港和在香港逗留权利的新入境人士。在申请获正式核准后,申请人将根据本计划获签发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中国内地的居民,包括现时暂居于香港或澳门的内地居民,若其申请获批准,于根据本计划来香港居留前必须先取得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和相关的赴港签注。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在海外提交申请,并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或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满一年,(「海外」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以外的地区),可使用其有效的中国护照申请根据本计划在香港居留。就循本计划进入香港的目的而言,此类别的海外中国公民并不需要上述的「通行证」及相关的赴港签注。
受 养 人 的 入 境
本计划的申请人可申请带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根据香港现行有关受养人之政策来香港,而根据本计划获核准人士或正在申请核准之人士,将成为其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获本计划核准人士的受养人一般会获得与其保证人相同的逗留期限。
本计划的申请人宜将其随行家庭成员的受养人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与其本人的申请一并递交。如申请人根据「综合计分制」获取分数的得分范畴包括随行已婚配偶的学历或随行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的人数,则申请人必须为该等随行家庭成员提交受养人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并将申请与其本人的一并递交。
申 请 办 法
申请人可在我公司专业顾问指导下填写申请表格ID(C)981(中文版本)或ID(E)981(英文版本);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格ID(C) 936(中文版本)或ID(E)936(英文版本)。我公司可代办申请。
延 期 逗 留 申 请
获本计划核准人士及其受养人根据香港法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前,其居港期受逗留期限的限制。如其有意继续于香港定居,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一个月前提出延期逗留申请。获本计划核准人士及/或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7年后,可依香港法例申请香港居留权(我司为本司客户免费代办延期逗留申请)。
获本计划核准人士在首12个月逗留期限接近届满时申请延期逗留,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已采取来港定居的步骤,在本港居住,例如取得支薪聘任或已建立业务。
为符合申请进一步延期逗留的资格,成功申请本计划的人士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
i. 已于香港定居;及
ii. 对香港有所贡献,例如担任相当于学位程度、专家水平或高级的支薪职位,或于香港建立具合理规模的业务。
警 告
任何人按本计划下或为本计划的目的而言,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其明知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根据香港法例即属犯罪,可被检控及于其后被遣离香港。其申请可被拒絶,而任何已向其本人及受养人签发、或已审核批准签发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延期逗留,或任何已施加于其本人及受养人的逗留条件,均可被宣告为无效。
重 要 事 項
入境处处长有绝对酌情权,根据本计划的两套计分制度就其认为适当的情况给申请人授予分数,以及批准或否决任何申请而无须给予理由。本计划或其有关详情,亦可以在入境处处长认为适当时作出更改而无须作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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