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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能否管到澳大利亚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7-17

  乔新生

  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与“必和必拓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协议,标志着中资企业收购澳大利亚最大矿石公司股份的计划落空,也标志着世界矿石市场“巨无霸”时代的到来。一些中国学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企业可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依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提出反垄断调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法只对 “排除、限制”的行为产生域外效力。而澳大利亚两大铁矿石生产企业的资本集中,恰恰属于此种情况。所以,从表面上来看,中国企业可以按照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请求执法机关予以调查。

  然而,反垄断法跨国诉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涉嫌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制裁条款,对于澳大利亚企业来说毫无意义。即使中国企业依照中国反垄断法提起反垄断的诉讼,反垄断执法机关也很难作出裁决;即使作出裁决,也很难贯彻执行。

  在涉外诉讼中,有一个“关联性原则”——涉嫌违法的企业,必须与提起诉讼所在国企业有关联关系,而这种关联关系使得司法机关可以在追究被诉企业法律责任的时候,实施强制措施。假如不存在这种关联关系,或者,中国司法机构不能对被诉企业的财产强制处分,那么,即使出现这样的诉讼,也是毫无价值的诉讼。

  当前在世界铁矿石市场,购买企业与销售企业相对分离,交易市场处于分割状态。中国作为铁矿石进口国,不得不依赖澳大利亚的铁矿石市场。澳大利亚铁矿石生产企业的并购行为,必然会影响到中国企业,甚至还会危及到中国的国家安全。可是,迄今为止,澳大利亚铁矿石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营利机构,在卖方市场条件下,作为原材料出口企业,澳大利亚铁矿石出口商在中国不存在债权问题。所以,中国企业向中国的反垄断机构提起诉讼,即使反垄断机构作出了裁决,也很难得到切实执行。更坏的结果是,如果中国企业向中国的执法机关提出反垄断调查申请,那么,必然会导致中国企业与澳大利亚企业关系恶化,在中国很难找到替代性进口市场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局面对中国企业十分不利。

  由此可见,法律与经济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假如仅仅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而没有考虑到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没有认真评估提起诉讼之后出现的商业风险,那么,中国企业很可能会因此而遭受巨大损失。

  在讨论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必须高度重视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构成要件,不能对反垄断法的有关条款扩大解释。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几种类别的反垄断行为,但是,在涉及到域外效力的部分,却小心翼翼地限定在经营者“集中”方面,这一方面说明反垄断法的立法机关早就预料到,反垄断法不可能对所有的垄断行为发生域外效力;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特殊的市场结构下,反垄断法的某些条款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其次,必须学会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对反垄断诉讼的成本和效益进行认真的研究,不能为了逞一时之快,或者为了维护中国法律的尊严,而提出不切实际的诉讼请求。不被有效执行的裁决,可能比不作出裁决更为有害。

  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有些人看来或许过于悲观,但这是不可回避的残酷事实。当一些学者千方百计地鼓励企业家提出跨国反垄断诉讼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冷静地指出,这可能是一个馊主意。

  进入跨国公司时代,各国的国内法很难解决跨国诉讼问题。虽然一些国家主张“国内法优于国际法”,但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这些国家的政府不得不借助于国际公约或者多边协定,解决跨国投资争端问题。某些国家甚至通过政治决议的方式,直接干预跨国并购活动。澳大利亚议会否决中国企业收购澳大利亚矿业公司股份的决议,不仅把反垄断法与经济联系在一起,而且把反垄断法与政治挂起钩来。这些案例对于我们思考反垄断法的作用不无裨益。反垄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受制于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在发挥作用的时候,又必须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生产力。

  当然,正像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的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构可以作出缺席判决,这样的判决从短期来看,仅有象征意义。可是,一旦澳大利亚的公司进入中国境内发展业务,那么,判决就会进入执行程序,中国的司法机关就可以发挥自己的威力。我们宁可把这种建议看作是一种幽默,而不愿郑重其事地加以分析。因为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一旦进入情绪化的执法或者司法状态,那么,中国的企业必然会受到更大的损害。

  笔者的建议是,既然澳大利亚的议会可以作出决议,干扰中国企业与澳大利亚企业之间正常的生意,那么,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什么不能针对中国企业跨国购并的行为,作出同样的决议呢?各个国家企业之间的竞争,早已不仅仅是经济实力的竞争、法律上的竞争,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是本国企业竞争的坚强后盾,他们很善于利用外交手段、政治手腕,为本国企业争取最大的利益。中国政府应当借鉴他国的经验,在处理此类问题的时候,果断出手,而不是陷入到漫长的司法程序中,束手无策,或者,对中国企业面临的困境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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