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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识美高等教育踏稳留美第一步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07-27

  美国的教育体系是高度分权的。根据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宪法不授予联邦而又不禁止给州的权力属于各州。联邦政府因而无权确定国家教育制度,教育政策以及教育课程设置等均由各州与地方学区决定。但是由于美国各州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诸方面所具备的共性,以及美国国家教育评审、鉴定机构的指导作用等,全美各州的教育体制虽有所差别,但总的看是大同小异。 

  美国的教育基本上可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三个层次,这里主要介绍美国的高等教育。

  美国高等教育从1636年建立的哈佛学院开始,至今有370年的历史。其中1862年颁布的《莫雷尔法案》、1944年颁布的《退伍军人法案》以及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等在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美国高等教育的运行和管理体制比较复杂,其中联邦政府、州政府和高等院校的全国性组织作为三个关键性的环节,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美国建国以来,联邦政府一直积极扶持高等教育发展,但是联邦政府一直没有制定过关于高等教育运行和体制方面的规定性文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向大学提供科研拨款和学生资助,对美国高等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根据2000-01年的统计数字,联邦政府为高等教育提供的经费虽然只占高等学校总经费的11.2%,但是为大学生提供奖学金、贷款和对大学研发活动提供经费的额度却远远超过各州政府、工业界及其它捐款者。例如1999-2000年度联邦政府为大学本科生提供的资助(包括奖学金和贷款)占大学生所得资助总额的57.7%,州政府提供的资助比例只占22.6%。2004年,联邦政府对大学的科研项目拨款占大学所有科研收入的62%,达261亿美元,其中206亿美元为基础研究经费,49亿为应用研究经费,5.43亿为开发研究经费。此外,联邦政府还在税收政策方面支持高等教育,如规定高等院校筹措的经费以及家庭为子女准备的教育费用可以减税等。 

  美国各州政府对州内公立高等学校的规划、运行和体制等均有规范性的文件。但总的来讲,州政府只是为高等院校的运行提供法律框架,而各类高校自发形成的各种全国性、区域性或行业性组织,对高等学校运行和体制规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美国各州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拨款没有统一的模式,但大部分州是根据惯例来确定分配方案。即在州政府每年的高教预算确定之后,根据州内每个公立大学每年的招生情况、学校性质和需要、教学设施状况等确定具体分配方案。一般情况下,每个州立大学每年所分到的教育经费数目变化不大。对经费的使用,州政府通常也只是制定一些指导性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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