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购物享有“后悔权”
http://www.canachieve.com.cn 发布日期:2009-10-14
瑞典绝大部分商店都实行开放购买,即在一定期限内顾客无需任何理由就可以退回所购商品。当然必须是在同一个商店,有购物收据且商品完好无损。
据报道,有一位女士要参加一个盛大宴会,而当时自己没有合适的服装,于是就到商店购买了一套高档礼服。宴会结束后她就到商店去退货,营业员二话没说如数把钱退给了她。这位女士拿着钱很自然地离开了,售货员也没有任何不高兴的表情,因为这在瑞典是很正常的事情。
由于商店不同,开放购买的期限也不一样,从1周到1月不等。而且根据瑞典《消费者购买法》,如果商品有问题,法律规定的追溯期为2年,在这期间,消费者都可以办理换货或退款;此外,几乎所有瑞典商家都给所售商品限定了两个月到1年不等的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如果商品有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保修,也可以办理换货或退款,且无需消费者出示证据。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购买法》还对自由市场和小摊作了规定。所有卖主必须在摊位上标明其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超过43美元的商品必须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或收据,以方便消费者退货。
在瑞典,无论是购买几十克朗(1美元约合7克朗)的小东西,还是几万克朗的大件商品,消费者都不用担心退货问题。瑞典商店从不对消费者退货设置障碍,而且比较大的商店甚至有办理退货的专门柜台。
至于电视购物、邮购和网上购物等远距离购物,瑞典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该法规定,在这种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期间,消费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款,并且商家必须在30天内执行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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